二建水利知识点: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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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资金按投资来源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用于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效益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3.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所需投资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省级财政补助与中央财政补助一般为2:1,特别贫困地区不得低于1:1。地方与中央安排的资金应同步到位,做好各渠道资金的衔接工作。凡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或到位差的地方,水利部将按上年度地方配套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比例安排中央资金。
4.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补助投资(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或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二)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各种扶贫资金和用于水利的其他资金。
(四)自筹资金。
(五)其他资金。
5.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筹集资本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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