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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知识:地域管辖

2017-08-31 19:3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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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1)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合同履行地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均不应视为履行地;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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