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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知识: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2017-08-31 19:5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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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2.再审的提起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本法院院长发现判决裁定有误,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决裁定有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当事人申请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不使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4)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提起抗诉;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符合条件的可以抗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应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批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批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为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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