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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知识: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2017-08-31 19:3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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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主体;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当事人不服的,一般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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