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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知识: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017-08-31 19:3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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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移送,也不得退回移送法院,应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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