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领取二建备考资料进入二建备考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二建工程法规知识: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2017-09-01 10:4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5年二级建造师新课热招中 抢跑趁现在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一般规定

实施主体:行政机关;

【注意】应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查封、扣押的实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可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3.冻结的实施

冻结存款、汇款30日内应该做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可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金钱给付义务的,逾期不执行,可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实施后超过30日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受理。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决。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Jsgcjyw

阅读排行

更多
二建机考系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