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工程法规知识: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一般规定
实施主体:行政机关;
【注意】应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查封、扣押的实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可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3.冻结的实施
冻结存款、汇款30日内应该做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可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金钱给付义务的,逾期不执行,可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实施后超过30日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受理。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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