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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知识: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2017-09-01 09:5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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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仲裁的基本类型

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司、另外一方是外国公司;

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公司;涉及港澳台的参照涉外案件处理。

(二)涉外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注意】如果双方自愿选择国内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三)涉外仲裁案件的证据、财产保全

涉外仲裁案件的财产、证据保全均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四)涉外仲裁案件裁决的执行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成员国要保证和承认任何公约成员国做出的仲裁裁决(我国从1987年4月22日起生效成为公约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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