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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知识: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处理

2017-09-01 14:1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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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人双方签字后生效;

2.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有异议的

(1)可就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

(2)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按解决争议或纠纷的程序办理

3.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的处理

(1)双方协商解决;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3)仲裁或者起诉。

4.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处理

(1)当事人协商一致;

(2)不能协商一致,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七)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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