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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知识:行政复议的范围

2017-09-01 10:5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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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许可类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履行义务;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认为其它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不含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申诉;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告调解人,只能告对方当事人)。

【注意1】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注意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当于诉讼时效的中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Jsgcj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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