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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答疑精华:缺陷责任期

2013-08-01 08:4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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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缺陷责任不太理解,既然有强制性的保修期,就按保修期来约束保证金的扣留,为什么说缺陷是不符合设计要求,又说通过竣工之日起,不符要求,如何通过,看了几遍也不能理解,望 老师细化分析,谢谢。

  【回答】学员75642618301@jianshe99.com,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源于2005年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保修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可见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该期限虽然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以上第七条的规定,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

  3、二者区别:前者是发包方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而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不过从一个角度,即利益,来考虑,如果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行为,发包方是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的;而如果缺陷发生在保修期内缺陷责任期外,那么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行为或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问题所属科目:二级注册建造工程师——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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