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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验收所需资料及验收程序

2015-01-05 15:3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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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需资料

原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提供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电气检测等合格证明,包括产品合格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

提供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证明;

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限于含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

提供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限于装饰装修工程);

经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字认可的施工安装单位对隐蔽工程、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调试、开通记录;

本单位或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方案、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名单。

2.验收程序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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