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2.维修单位的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3.从事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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