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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施工的开工许可

2015-01-07 16:2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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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2.几种特种设备的专门规定

申报的内容有: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告知(报装)的目的

便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监察机构)掌握情况并及时进行安全监督。

4.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违反“书面告知”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进行施工的,处罚如下:

(1)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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