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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

2015-01-12 15:3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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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城市绿地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保护城市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一些年代久远的古树,移植后难以成活,一般采取保护或安置一个景观点。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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