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实施保护的规定
水工程实施保护的规定
1.禁止性规定:禁止弃置和堆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限制性规定: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改变,但其生产建设活动受到一定限制,必须满足工程安全的要求。
2.水工程的管理范围:水闸上下游(m),1000-500-300-100-50水闸两侧(m):200-100-50-30堤防工程:建筑物本身及内、外护堤地,综合开发经营生产基地,管理单位用地。
护堤地:堤内、外护堤地自(防渗铺盖、戗堤、坝体)坡脚线起算30-100m(1级)20-60m(2、3级)5-30m(4、5级);首尾端护堤地纵向延伸长度参照横向宽度确定。
海堤护堤地:临海线100~200m,背海线20~50m护岸控导工程:30~50m。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200~300m(1级)100~200m(2、3级)50~100m(4、5级);
山区水库:
大型水库上游坝轴线向上≥150,下游坝脚线向下≥200;
中型水库上游坝轴线向上≥100,下游坝脚线向下≥150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200平原区水库:
大型水库上游坝轴线向上≥150,下游从排水沟外延向外≥50;
中型水库上游坝轴线向上≥100,下游从排水沟外延向外≥20;
大坝两端从坝端外延≥100溢洪道,两侧20~100m,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200m.大型取上限,中型取下限。
其他建筑物轮廓线向外不少于20~50m(大规模取上限,小取下)
生产生活区占地面积按不少于建筑面积3倍。保护范围按管理范围边界外延主要建筑物不少于200m,一般不少于50m.水库保护范围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不征用,制定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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