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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015-01-14 14:3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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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1.发包人义务和责任

  遵守法律;发出开工通知;提供施工场地;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组织设计交底;组织法人验收;其他。

  2.应注意事项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14天内按进度计划要求组织进场和实施。

  如不能应在7天内提交说明延误的报告书。应说明原因和补救措施。临时征地可由承包人负责实施,但责任仍是发包人的。

  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14天内,将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供承包人,包括临时占地和永久占地的范围和界限。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竣工验收是政府验收范畴。

  3.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注意的事项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

       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共同验收。

  承包人负责接受、卸货、运输、保管。

  承包人不得拒绝提前交货,但发包人应承担增加的费用。

  发包人供货,材料费有两种情况:在承包人签约合同价中;不包括在承包人合同价,但承包人可获得管理费率滚动产生的费用。

  4.发包人应注意发挥监理人的作用

  发包人宜将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合同支付签证授权给监理人。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和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检验,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免除或减轻。

  承包人应在收到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发出的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确认函。

  合同履行的通畅原则贯穿合同实施始终。

  合同约定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商定或确定的事项主要为:变更、价格调整、不可抗力、索赔。

  监理人的商定或确定不是最终的。

  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有:

  友好协商解决;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仲裁;诉讼。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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