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质量事故调查的程序及处理要求
质量事故调查的程序及处理要求
1.事故调查
(1)调查程序: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管理权限:
一般事故:项目法人组织调查组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较大事故: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重大事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特大事故:水利部组织调查。
(3)调查的主要任务:包括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应急预案》规定事故调查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工程基本情况;查明的事实;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应急响应措施及有效性;事故结论;责任;尚未解决的问题;经验教训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议;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结束。
2.质量帮故处理的要求
(1)处理原则:
“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责任人及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措施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
“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
“四口”楼梯口、洞口、
(2)处理职责划分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市级水行政)备案。
较大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市级水行政)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备案。
重大事故:项目法人负责提出,征得调查组意见,报省级水行政或流域审定后实施。
特大事故:项目法人负责提出,征得调查组意见,报省级水行政或流域审定后实施,水利部备案。
(3)水利工程实行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质量缺陷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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