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解的类型
和解的类型
和解达成协议,在形式上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和解的应用也很灵活,可以在各个阶段达成和解协议。
(一)诉讼前的和解
诉讼前的和解是指发生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执。这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和解成立后,当事人所争执的权利即归确定,所抛弃的权利随即消失,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但是,如果事后发现和解所依据的文件是伪造或涂改的,或者当事人在和解时不知道该和解事件已为法院判决所确定,或者当事人对重要的争执有重大误解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销和解协议。
(二)诉讼中的和解
诉讼中的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这种和解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都可以进行。当事人可以就全部诉讼请求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就个别诉讼请求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既可以撤诉,双方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和解事项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
(三)执行中的和解
执行中的和解,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自动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四)仲裁中的和解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仲裁庭的参与。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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