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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2015-02-09 13:4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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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原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预留保证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中请返还保证金。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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