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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工期

2015-02-09 07:4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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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开工及开工日期、工程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等,直接决定了工期天数。

  (一)开工及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二)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三)工期顺延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承色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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