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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015-02-09 07:4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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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和尊重承租人选择权。

  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合同法》第245条规定,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二)出卖人的义务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虽然出卖人是向出租人主张价金,但却需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由于出卖人是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则承租人便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包括出卖人应向承租人履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三)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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