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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仲裁庭的组成

2015-02-09 13:4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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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案件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来审理。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仲裁案件,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由1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但是,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应当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合议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1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二)独任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出。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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