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独任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合议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3名仲裁员集体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有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规定,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出具个人意见,仲裁机构将其个人意见随同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但该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的,应当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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