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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机电工程要点:矿井施工水害防治的有关条文

2015-04-07 14:2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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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对排水设施(设计)的重要规定

  (一)矿井水仓

  (二)排水设备

  (三)主排水管路

  二、《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50771-2012对排水实施(设计)的规定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必须由工作、备用、检修水泵组成。其中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等正常涌水量。备用和检修水泵各不得少于一台。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50771-2012对水害预防的规定

  四、《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2010,《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10关于立井施工与验收的重要规定

  五、关于掘进工作面施工实行“先探(水)后掘(进)”的原则

  (一)《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2010关于“先探(水)后掘(进)”的重要规定当掘进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先探水后掘进:

  (二)《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50771_2012关于“先探(水)后掘(进)”的重要规定

  凡井巷施工有突水危险的矿山,都必须采用超前探水或其他防水措施,并估算其工程量及投资。

  六、防水措施的安全规定

  (一)关于探放水的安全规定

  (二)《有色金属矿采矿设计规范》GB50771-2012关于施工防渗帷幕的规定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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