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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业工程要点:爆破作业条件的规定

2015-04-08 11:5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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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作业条件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1)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2)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的。

  (3)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4)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5)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6)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7)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8)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9)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10)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11)未按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的。

  (二)环境条件

  1.露天、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有特殊恶劣气候、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2.采用电爆网络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3.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打钻残孔。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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