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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2014-10-16 14:3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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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所列行为;

  2、为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3、泄露商业机密;

  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

  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

  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

  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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