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担保责任
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以下组织部能作为担保人: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德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为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施工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的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给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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