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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用

2013-08-06 17:5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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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

  1)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开了保险户头(一直没有缴费,显示欠费状态)账户上没钱,劳动者缴纳部分每月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中代扣。

  2)缴纳比例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标准,不是以实际工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

  请问以上两条是否违反了“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用”这一条规定。如果违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者在2010年以后共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第三次如果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对劳动者来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在第三次提出吗?第四次,第五次提出签订可不可以。

  这是个现实中的案例分析题哟,请老师解答的详细的哟,

  【回答】学员yc18912501798,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老师申明一点就是理论和实际是有差别的。理论上可行,但是实际上不一定可行。如是实际上的情况,请咨询相关的律师。

  1)是属于违反了“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用”这一条规定。

  2)缴纳比例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标准,不是以实际工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

  严格来说违反了“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用”这一条规定。但是其缴纳基数也并不是实际工资。

  3)若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来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只有在第三次提出。

  ★问题所属科目:二级建造师——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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