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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撤销权的救济

2013-08-06 17:1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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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课本169页,请老师解释“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回答】学员yy㎡011,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里的意思是相对于撤销一份合同来说,如果变更合同能够让合同继续存在,那么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当事人如果愿意选择变更合同来使之继续有效地存在,那么法律不予干涉。认定这种变更有效。所以这里说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同理,如果当事人请求撤销,如果存在变更使之有效的可能的话,那么还是变更为好,毕竟这样交易成本会降低,不然撤销一份合同,再订立一份合同,麻烦,交易成本加大。

  ★问题所属科目:二级建造师——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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