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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日期的确定

2013-08-07 11:4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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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到底是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必须组织竣工验收还是56天内呢?我听到两种版本

  【回答】学员nshlnlr@jianshe99.com,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竣工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问题所属科目: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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