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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复习要点:质量保证金

2013-08-08 11:4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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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老师您好:质量保证金最后给施工单位吗?什么时候给呢,还是建设单位给留着以后质量保修金?

  【回答】学员cityworker,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期满后(根据合同约定):

  1)工程质量良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建设单位在申请书上签属“同意支付”的意见。若建设单位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施工单位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2)如果预留期中出现了质量的问题,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履行,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返还。

  【追问】质保金一般为合同价款的多少呢?

  【回答】学员cityworker,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质保金一般为合同价款的5%.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问题所属科目: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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