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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4-04-16 17:1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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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例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条款。

  (三)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采取虚假证明文件片区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条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条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条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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