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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工伤处理的规定

2014-04-16 18:4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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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处理的规定

  (一)工伤认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从事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患职业病;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盒子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远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的程序:1、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决定。

  提出工伤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狠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障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 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 级,最轻的为10 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 个等级:生活安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 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实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工伤的治疗;2、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3、工伤职工的护理;4、职工因公致残的待遇;5、其他规定。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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