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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2014-04-18 11:5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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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一)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诉讼管辖都包括的内容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可分为(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位标准确定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官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3 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 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4、管辖权异议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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