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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担保的方式

2014-06-27 16:49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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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的方式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1、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规定的,可以补正。

  2、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以下组织部能作为担保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4、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连带责任保证德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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