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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注册的规定

2014-06-30 11:4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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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的规定

  1、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期一般为3 年,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 年。

  2、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止不满5 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子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 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 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4、变更、续期、注销注册的申请办理: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4)工作调动证明。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 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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