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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建造师执业的范围

2014-06-30 11:5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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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造师执业的范围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

  合同约定的工程经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决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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