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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2014-06-30 11:5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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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了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 ,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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