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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可撤销合同

2014-07-01 16:5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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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诈欺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的订立的合同。

  2、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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