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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2014-07-01 17:09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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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的40 条、第41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险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发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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