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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014-07-01 17:1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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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 条第1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 条第1 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 条第4 项、第5 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 年支付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 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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