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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2014-07-05 09:39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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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一)对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正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那些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工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中规定,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1、建设工程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费安全教育;2、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3、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4、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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