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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事故的处理

2014-07-05 10:2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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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的处理

  1、事故处理时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 日。

  2、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落实;3、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4、处理结果的公布。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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