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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2014-07-05 11:2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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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进行设计的。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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