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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2014-07-05 11:2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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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成本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保证客观、公正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上述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如果有这种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委托前,应当自行回避;对于没有回避而被发现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及外出委托关系。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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