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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2014-07-05 11:3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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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想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以上至国务院安全监理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多超过2 小时。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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