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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水利知识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规定

2015-08-04 19:1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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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委(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2.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3.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4.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

5.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6.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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