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工程法规:其他相关单位质量责任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1.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不得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名义;
2.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任务。
(二)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四)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1.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2.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五)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1.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除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六)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链接】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的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七)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1.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2.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二、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1.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工程;
2.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提示】不能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和建设单位是可以有隶属关系的。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1.监理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监理责任违约(合同)和违法(强制性标准)。
(四)工程监理的职权和权限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链接】专项施工方案也需要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提示】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二)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1.政府监督的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2.有权采取的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对比解析】监理和政府质量监督。
| 监 理 | 政府质量监督 | |
| 主 体 | 监理公司企业 | 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部门 |
| 依 据 | 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
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
| 工 作 | 是否违法 是否违约 |
只看是否违法 不看是否违约 |
(三)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的类别和等级逐级上报。
3.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4.必要可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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