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工程法规:合同效力
合同成立的要件:
1.符合生效要件的,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2.不符合生效要件的,分为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
一、无效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具有违法性、不可履行性和订立之时就不具法律效力三特征。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的免责条款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清理、结算、仲裁条款)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 验收合格 |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
| 验收不合格 | 修复后验收合格 | 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
|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 | 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 |
二、效力待定合同
概念: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 类 型 | 有效的决定因素 | 处理方法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代理人追认否 |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
|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 | 被代理人追认否 表见代理除外 |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
| 无处分权人 | 是否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 如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有效 |
三、可撤销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提示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提示2】一类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作无效合同。另一类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体现了充分尊重被欺诈人、被胁迫人的意愿。
(二)撤销权的行使行使撤销前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撤销权消失的情形:
1.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清理、结算、仲裁三类条款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归纳对比
| 无效合同 | 效力待定合同 | 可撤销合同 |
|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行为 |
1.因重大误 2.显失公平 3.欺诈胁迫 4.乘人之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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