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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建工程法规: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2016-09-12 14:0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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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概念:指合同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所蒙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特征:

  (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约定数额,也可约定计算方法

  (4)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三、赔偿的范围

  1.赔偿损失的数额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补偿性),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2.赔偿损失范围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指利润而非营业额)。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类别 产生原因  
约定赔偿损失 当事人约定的 非违约方不需要证明其损害程度
法定赔偿损失 法律直接规定的
(是主要形式)
需要计算具体金额

  【提示】约定赔偿损失优于法定赔偿损失。

  五、赔偿损失的限制

  (一)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如损害是不可预见的,则违约方不应赔偿。

  (二)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一)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提示】因发包人的过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

  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

  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xiaoya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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